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部分“霸王条款”
条款内容: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①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①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违约金。
点评:出卖人与买受人违约责任不对等,买受人违约责任明显大于出卖人违约责任。
条款内容:
交付期限及条件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等政府行为。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目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或市政配套施工延误,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出卖人可据实延期。
点评:此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免除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条款内容:
交接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交房通知30天内办理完房屋交付手续。如逾期,买受人应自逾期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点评:此条款明显加重买受人的责任。因为在买受人已履行房款支付义务后,买受人来不来办交房手续,不会对出卖人造成损害责任。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