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是完善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市于1995年制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迫切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2011年10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条例》第一章对城乡规划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该条第二款对城乡规划的具体类型作了规定,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次区域规划是我市特有的,是指以跨行政区域的某一特定区域为对象,为实现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而编制的总体层面的规划。第三条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分别对市、县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分工以及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明确。此外,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第四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条例》第十一条对城乡规划编制的不同层级、不同权限作了规定。为了加强特殊区域规划的编制,第十三条对本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明确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了使规划的编制更加合理,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使其更符合我市实际。
关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上位法中有关选址意见书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并将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挂钩,保障了建设项目按照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为了保持规划的严肃性,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相关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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