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规划许可的内容以及变更许可的程序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增加其可操作性。针对本市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不规范的现状,针对目前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对现有住房进行重建、改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确需重建、改建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分别从人大监督、政府监督、部门联动监督、公众监督等方面对违法建设监督检查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查处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关于法律责任。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十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为了规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为,保证行政权力不滥用,第五十九条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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