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接下来就是分户评估环节,即由房屋评估机构给出具体每套房子的价值评估结果。其中,具体选哪家房屋评估机构来评估,房屋被征收人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通过投票等方式选定,但结果应由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选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而评估机构作出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细则明确,也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严禁通过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细则特别规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开展现场办公、上门调查动员、送达各种资料及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时,应佩戴工作证、依法办事,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细则同时明确,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将被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更会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此外,细则规定,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方可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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