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笔迹鉴定先后出现两种结论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这份遗嘱是否伪造成为本案关键。被告方也向法院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就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份遗嘱做了笔迹鉴定。
鉴定结论是,遗嘱上的笔迹与赵大伯老父亲生前笔迹不符。这可把赵大伯急坏了:“遗嘱是老父亲当着很多人的面,亲笔写就。怎么会鉴定出笔迹不符?”他认真研究这份鉴定报告后提出质疑:一方面,这次鉴定所选的四份对比样本,都是由被告方提供的,来源不明;另一方面,这几份对比样本年代过于久远,最晚的一份是2007年的,最早的一份竟然是上世纪50年代的。他认为,60年前的父亲正值壮年,而留遗嘱时年高体衰加病重,写字习惯与力度发生变化在所难免,这样对比的笔迹自然会有所不同。
赵大伯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要求使用形成时间较近的笔迹样本作比较。法院审查后,对赵大伯的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了鉴定,这次提供的对比材料是2009年形成的。这次鉴定结论是,遗嘱上的字迹和对比材料上的字迹,在书写熟练程度、笔画弯曲情况、字体形态反映及其它细节特征上都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赵大伯老父亲的遗嘱确为亲笔所留。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