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两人各得一半
法院审理认定,婚后原、被告对房屋所有权人作了变更,变更为原、被告共有,该房屋现在登记的共有权人为原告和被告,共有份额各占50%。
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确认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8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9万元。
法官说法
加上名字将视为共同财产
法官告诉记者,据了解,近一个月以来,北仑法院受理的5起老年人离婚案件中,3起均涉及房产问题。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但争执的焦点均是房屋,且情形基本相同,即现有男方房屋产权证共有权一栏里均记载有女方50%的共有产权。对此,男方提出房屋其实是男方婚前财产,房产证上让女方作为共有产权人是为了安抚女方,现女方提出要分割一半产权无疑是“人财两空”,无法接受。
法官提醒说,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最重要的权利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如产权证上记载另一方系共有权人,则房屋也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北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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