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开发商承认“工作失误”
最近,此案在江北法院开庭审理。
对周女士“一房两卖”的指责,开发商不认同。其代理人称,上述两商铺,虽然出售时间相近,但总价不同。17号商铺总价高出5万元,而且在周女士签合同的前3天就已经卖出,并进行了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的网上备案登记。
对于营销员的行为,开发商承认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失误,“误将16号标注为17号”。
“项目竣工后,周女士对16号商铺进行了实地查看,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方还指出,合同关于“商铺编号”的约定不是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是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上去的,这表示周女士认同此说法。
判决>>>
违背真实意愿合同可解除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交易的为16号商铺,因此,开发商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不构成“一房两卖”。
合同签订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对17号商铺的平面图用红线予以标注,可认定周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购买红线标注的17号商铺,17号商铺已被出售给他人,致使周女士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周女士要求开发商返还50万元购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此外,对周女士主张的预期损失,法院亦酌情支持。东南商报记者胡珊通讯员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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