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
钱是怎么被转走的?
古先生认为,银行未经他本人授权,擅自将其账户中的存款划走,明显违约。今年2月9日,他将建设银行起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建设银行返还其存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建设银行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一份古先生账户的交易操作记录:
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在被告处开卡并开通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并与189开头的手机号进行绑定。
同日13时50分,使用登记在原告妻子名下的IP地址为125.×××.×××.××的网络主机、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将捆绑号码为189开头的手机银行业务关闭。
14时14分,又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开通了捆绑号码为137开头的手机银行业务。14时56分,通过上述137开头的手机激活了手机银行功能。
2011年10月31日14时43分至14时47分,通过上述137开头的手机操作分三次将原告账户内的20万元转入了户名为李某的银行账户中。
银行解释,虽然蔡经理打款前修改了古先生的银行卡密码,但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银行密码为两个独立的密码,互不影响。因此不法分子依然可以用手机银行进行转账业务。
银行事前有过防骗提醒
被告代理人说,只有使用储户自行设置的密码和专属的网银盾,才能变更绑定的手机号码,结合实施该操作的IP地址所对应的网络用户是古先生妻子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操作是古先生本人行为,后果应由古先生承担,与银行无关。
被告代理人还指出,当初古先生开通电子银行时,银行曾向他提供过一份该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请风险提示”,列举了16种可能被骗的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是“收到短信或邮件,或看到广告,告知能为其办理无抵押、无担保或低息贷款的,需要签约电子银行进行验资”。
但古先生明确在这些情形前都画了×,并且在《风险提示》上签了字。
“他为了借款而轻信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在银行已有书面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仍将账户信息、密码泄露,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捆绑,由此引起的损失不应转嫁给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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