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实际承租人也需担责
法庭上,几名被告都为自己辩护。
小青和小丽觉得自己虽有错,但归咎于当初小云不交电费,害得她们只好点蜡烛,才引发了火灾。
小云则说自己早就不住在那里了,此事与她无关。
吴大妈则辩称,自己只是把房子租给了小云,根本不允许也不知道她又转给了别人,自己不住宁波,不可能三天两头去房子看住了什么人,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青和小丽是房屋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使用人,火灾是由点蜡烛而起,故本案的发生是小青和小丽两人的过错,故两人对两位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实际承租人,小云应对房屋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云应当按时支付水电费,不得转租房屋,而小云拖欠了电费导致停电,虽然停电并不必然导致火灾的发生,但拖欠电费的行为确实是火灾的前因。同时,小云还将房子留给他人。故小云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大妈在房屋管理上并无明显过失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债务,没有顺序之别,债务人有义务予以履行。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次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别,债权人必须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未果,方可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宁波晚报记者黄金 通讯员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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