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聘礼”,还是赠与?
向法院起诉时,金某并没有明确这些钱是供养情人的,他起诉的案由是“婚约财产”。
金某称,他和林某是有口头婚约,他打给对方那么多钱,送她那么多东西,都是基于她愿意与他结婚为前提的,这些财物都属于聘礼。现在林某拒绝和丈夫离婚并和他结婚,因此应当返还其财物。
“聘礼”之说,林某竭力反驳。“两人交往时互有资金往来,你情我愿的,谁答应跟你结婚了?何况男方目前又已复婚。”女方说,他们打官司前就已为此事闹翻,还涉及到了各自的家属,她也从金某公司离职,因此绝无可能再在一起。
出轨不受法律保护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无视我国婚姻制度,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还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金某为维系与林某的不正当情人关系,其间赠钱赠物,事后要求返还,这种财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判决驳回了他的起诉。
判后,主审法官说,两人的行为根本不受《婚姻法》保护,也不是“婚约财产纠纷”。相反,他们的行为正在破坏婚姻的神圣。这个裁定结果,从客观上来说是对女方有利的,但从道德上,不论男女双方都应遭受谴责。社会上这种包养小三、背叛婚姻、公然出轨的不良风气,也应当受到良心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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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要回这240万元?
“其实,金某的赠与至少是部分无效的。”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因为金某在赠与情人巨额财产时,并没有征得他妻子的同意,这200多万的财产是属于金某和妻子共同所有的。金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某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行为应当无效,更何况这一处分行为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起诉的不是金老板,而是他的妻子,官司又当如何?常州曾判过一个案例(本报也报道过),常州武进湖塘的一名女孩为一名男子当了18年小三,还生了儿子,男子也曾买下一套二手房并登记在女孩名下。但男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将儿子带回身边抚养,同时,男子的妻子又起诉了女孩和老公,要求返还房子,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支持了。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通讯员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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