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作为入刑标准是否合理?
在各地相继判出醉驾超标电动车入刑的案件后,电动车该不该入刑,的确在法律界引发过争议。
争议点在于,用老百姓都不熟悉的带有行业性质的国家标准来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是否合适?
“法律概念,尤其是刑事法律概念,对老百姓而言,应当是明确的,易于遵守的,才不会让老百姓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波资深刑辩律师张友明说,12日他和一个朋友吃饭,朋友是骑电瓶车来的,席间他还劝朋友喝酒,记得当时谈到醉驾的问题时,他还给朋友说,“醉驾电瓶车,依法不会被入刑”,谁知没两天,他就看到了宁波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的报道,“连我这样一个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都把握不了这个标准,就更别提普通老百姓了。”
“但不能说法官们判错了,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他们遵守了罪刑法定的实质原则。”张友明说,老百姓之所以感到吃惊,是因为入刑超出了他们的常理判断。
醉驾电动车入刑针对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即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市面出现这么多的超标电动车,才是引发这场情与法矛盾的源头。
就事论事,解决这个矛盾,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以事后车辆鉴定而导致刑事处罚的代价去强制规范老百姓的行为,还是通过市场行政的方式,去规范这些生产企业,规范产品,规范市场,“我想,不应该是前者”。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镇石 正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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