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每年的9月1日是宁波城镇居民医保新年度开始的日子,与此相伴的是,医保政策也将作相应调整。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年度医保政策涉及3个方面的变化,53.9万居民和学生将享受新政。
记者了解到,我市市区居民医保制度已实施了5年。目前,市区已有53.9万居民和学生办理了参保手续,参保总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了4万人。今年的参保人员中有5.3万人为新增加的首次参保人员,占参保总人数的9.8%。9月1日起,参保人员将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据悉,9月1日起实施的医保新政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新生儿办理医保时间延长
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医疗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变化二转外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即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变化三待遇享受期内可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补助,取消原来需要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条件限制。
市区居民医保在跨年度的过程中,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如果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此外,9月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在9月份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如果不及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年度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