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丈夫不肯还钱,汪女士坚持认为他趁自己病没好就开始留后路,存“小金库”了,一定要他还钱。两人矛盾激烈,无法协商一致。
6月份,汪女士一纸诉状把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此笔钱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确认,3万元是属于家庭困难救助的家庭财产
主审法官细读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该案的关键点在于民政局发放的医疗救助款是什么性质的钱,是专属于汪女士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家庭困难救助的家庭财产,林先生对该救助款是否有合理开支。
法官先后多次到民政部门了解情况,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这笔救助款是以困难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成员都可以享受。
而向照顾汪女士住院的护工调查,得到的反馈是汪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也是林先生支付的。
为此,法官向汪女士做了解释工作,认为该救助款虽表述为医疗救助款,但是依据困难家庭为单位申请,凭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属于家庭困难救助,而非个人财产;同时,该救助款也绝大部分用于汪女士的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上,林先生没有存私房钱的情况。
在法官的劝解下,汪女士与丈夫重归于好,选择了撤诉。
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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