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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亭镇政府拿集体土地做人情 补偿给一房产公司?
余姚丈亭镇政府:系下属村镇建设办公室未报领导私自盖章同意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9-13 07:11:05报料热线:81850000

  在该部门于9月7日《关于诺丁山郡业主反映丈亭镇小屠家横路北侧地块违法建设问题的回复》中提到:一是责令建设单位降低标高,按规划审批要求建造;二是依法责令降低建筑高度消除增加的影响,处理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由于降低标高与降低高度对北侧诺丁山郡居住建筑的通风采光改善效果相当.

  但降低标高需拆除现有建筑及基础,对建设单位损失较大,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因此,我局拟按第二种处理,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降低建筑高度,消除由于增加室内地坪标高的影响,经行政处罚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鉴于目前相关单位、诺丁山郡相关业主与友帮公司尚在进行调解,我局尚未做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这种“犯了错罚钱了事”的处罚,龚先生等人显然难以接受。张能荣表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做出,希望当事双方坐下来协商,争取有个让大家都满意的答案。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属侵占行为 责令15天内恢复原状

  面对记者的采访,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副主任孙琪给出的答复是:友帮公司若要使用这块500平方米的土地,必须向规划和国土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到目前为止,国土部门尚未收到有关材料。也就是说,友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昨天下午,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和丈亭镇国土所,在现场勘查后发放了停工通知,并责令友帮公司于15天内将侵占的500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

  丈亭镇政府

  系村镇建设办公室越权同意

  既然国土和规划部门都没有对这500平方米的土地做出任何审批手续,那么由友帮公司向余姚市规划局递交的情况说明书上怎么会出现“余姚市丈亭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的公章和“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见呢?

  面对记者的疑问,余姚市丈亭镇分管城建的郑东明副镇长表示,他是2011年12月份上任的,这份于2011年7月19日盖章的情况说明书,他未曾经手,而时任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对此事也并不知情。因为,这是“村镇建设办公室自己做主越权盖的章,这是工作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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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丈亭镇政府拿集体土地做人情 补偿给一房产公司?

余姚丈亭镇政府:系下属村镇建设办公室未报领导私自盖章同意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9-13 07:11:05

  在该部门于9月7日《关于诺丁山郡业主反映丈亭镇小屠家横路北侧地块违法建设问题的回复》中提到:一是责令建设单位降低标高,按规划审批要求建造;二是依法责令降低建筑高度消除增加的影响,处理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由于降低标高与降低高度对北侧诺丁山郡居住建筑的通风采光改善效果相当.

  但降低标高需拆除现有建筑及基础,对建设单位损失较大,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因此,我局拟按第二种处理,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降低建筑高度,消除由于增加室内地坪标高的影响,经行政处罚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鉴于目前相关单位、诺丁山郡相关业主与友帮公司尚在进行调解,我局尚未做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这种“犯了错罚钱了事”的处罚,龚先生等人显然难以接受。张能荣表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做出,希望当事双方坐下来协商,争取有个让大家都满意的答案。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属侵占行为 责令15天内恢复原状

  面对记者的采访,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副主任孙琪给出的答复是:友帮公司若要使用这块500平方米的土地,必须向规划和国土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到目前为止,国土部门尚未收到有关材料。也就是说,友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昨天下午,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和丈亭镇国土所,在现场勘查后发放了停工通知,并责令友帮公司于15天内将侵占的500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

  丈亭镇政府

  系村镇建设办公室越权同意

  既然国土和规划部门都没有对这500平方米的土地做出任何审批手续,那么由友帮公司向余姚市规划局递交的情况说明书上怎么会出现“余姚市丈亭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的公章和“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见呢?

  面对记者的疑问,余姚市丈亭镇分管城建的郑东明副镇长表示,他是2011年12月份上任的,这份于2011年7月19日盖章的情况说明书,他未曾经手,而时任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对此事也并不知情。因为,这是“村镇建设办公室自己做主越权盖的章,这是工作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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