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生效应利于投保人
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商定一致,李女士将杨先生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李女士5.5万余元,但杨先生一直没有履行判决。
去年8月19日,李女士向鄞州法院再次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保险法以及政策规定,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合同即时生效。但杨先生的保险生效时间是业务员擅作主张。杨先生曾要求更改保险生效的时间,被拒绝。保险公司完全无视投保人的真实意愿,却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赔的理由,显然有悖于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因此,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赔偿7万余元。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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