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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与己无关 因不履行法院保全而交出85万"学费"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0月11日 12:2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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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5年9月,慈溪某投资发展公司(化名)收到了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定书,内容是关于在某仪表公司起诉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余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因为投资公司处尚有应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及将来到期应退还的保修金,所以宁波中院向投资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投资公司在400余万元范围内不得支付建筑公司到期的工程款及将来到期应退还的保修金。

  原本投资公司按照法院裁定将钱扣留住,是一起与他们无关的案子。可谁知,仪表公司与建筑公司官司一打就是一年,而这一年中,投资公司经历了较大的人事变动,最终,投资公司也卷了进来。

  2006年10月,仪表公司与建筑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部门要求投资公司协助扣划款项时才发现,在过去的一年中,投资公司在未经宁波中院同意的情况下,分别于同年1月、3月及7月三次向建筑公司合计支付款项近85万元。为此,宁波中院立即向投资公司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

  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公司高层发生更迭,工作交接不到位及相关备案制度不完善,导致工作上出现了纰漏,法院的保全裁定未能得到实际执行。

  因投资公司未能在期限内追回相应款项,2010年9月,宁波中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投资公司须在擅自支付未能追回的85万元范围内向仪表公司承担责任,随后就冻结了投资公司账户内的相应存款。2011年3月,宁波中院从投资公司账户中划扣85万元,作为建筑公司偿付仪表公司的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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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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