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据统计,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房产纠纷案,有近四成因房产登记中的所有权人与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所引发,这种名不符实的房产登记弊端很多。
谁动了我的房产
10多年前,鄞州区的刘某出资30万元与王某合伙建造了一处房产,因刘某当时不具备建房资格,该房屋的所有权被登记在王某名下。2008年4月,王某以200多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卖给了他人,刘某得知后,以其为该房产共有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房产的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这一转让合法有效,该协议不能撤销,只判决王某按照房子出卖时的市场价赔偿刘某100万元,而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已超过40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把房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但实际上拥有多个共有人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自建房产,但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继承房产,但不更改实际的房产登记,造成房产虽然被继承,而在法律上还属于早已去世的死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