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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盘活低效土地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0月18日 07:2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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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市和东部沿海其他大中城市一样,一定程度存在土地利用分散、低效现象,出现了一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等“三旧”用地。

  业内人士指出,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试点,是以增量扩展向存量挖潜转变,统筹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之路。

  历经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目前,“亩产论英雄”的土地利用方式已成为一种共识。据了解,2011年度,我市单位建设用地GDP达3.43亿元/平方公里,居全省前列。但与广州相比,差距在一倍以上。

  当前,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压力不断增大。在土地利用方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宁波市“十五”、“十一五”经济增长与建设用地关系预测,“十二五”期间,全市静态平均测算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量为41.25万亩,而总体规划确定的至规划期末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仅为29.2万亩,远远超出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从土地利用强度分析,我市城镇综合容积率仅为0.72,而国外的一些发达城市的容积率一般在2.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显著提升,按照经济阶段划分标准,已处于工业化成熟时期,即“技术集约化”阶段,已经具备通过土地“二次开发”达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条件。

  事实上,近两年,我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文件,对城镇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作了开创性的规定,如鼓励企业自行改造升级,允许利用城(镇)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等,且收到了成效。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要明确低效利用土地的评价认定标准,尽快摸清我市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底数,为下步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试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建议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卫星影像资料等数据,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现状、潜力调查,建立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项目基础数据库,并结合一张图工程,将每宗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在城镇村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城乡规划图上标注,建立相应台账,实现存量挖潜动态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政策,做好储备。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涉及诸如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处置、土地报批、土地供应、出让收益分配等多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要探索制订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积极做好政策研究和储备。重点是在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提下,存量土地的开发者可以协议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合理确定不同主体的收益分成,形成利益共享格局。记者 孙吉晶 通讯员 楼立明 向琰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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