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埃及遭抢劫 回国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后续
宁波晚报9月13日报道的《游客在埃及遭抢劫 回国将旅行社告上法庭》一事(右为版面截图)有了新进展,前天,鄞州法院一审判决此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发生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出国旅游遭抢劫
现年67岁的王阿姨通过旅行社参加埃及、土耳其游轮13天风情之旅。旅游第3天,旅行社临时改变行程安排,将原本下午参观的埃及夏宫提到上午。而就在参观埃及夏宫时,王阿姨遭遇抢劫,随身拎包被抢走,包内除了大量财物外,还有她每天要服的治疗糖尿病的药。不仅如此,因为证件被抢,一时无法办理土耳其入境签证,旅行社要王阿姨独自先回国。
前不久,王阿姨向法院起诉旅行社。她认为自己被抢是由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导致,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财物损失共计36377元,并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11384元。
法院判决
旅行社返还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原告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被告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履行过程中,调整旅游行程也比较常见,但对该合同履行的变更应取得参与旅游者的同意和认可。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调整行程之后财物被抢夺,原告认为是由被告擅自变更行程导致。但根据一般常理及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认为该行程调整取得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旅游者的同意,且即使是按照原告所述,其到了目的地后才发现被告变更了行程,但当时原告并未提出反对,而是按照该安排参加了“夏宫”的旅游观光,之后遭遇抢夺。
由此可以得知,原告在旅游中遭受抢夺属于意外事件,由第三人的故意引起,非原告及被告所能预料。被告安排的该景区为正常景区,游览时间也为景区正常开放时间,故被告对于行程安排不存在过错,原告被抢夺与行程调整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处理,并陪同原告办理相应手续,尽到了合同约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赔偿因其财物被抢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之间的出境旅游合同关系随着原告提前结束行程返回国内而解除,但原告确实因被抢夺的意外事件未完成所有行程,其要求被告退还相应未发生的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未参加部分行程的具体费用,法院根据原告参加的行程和时间等,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旅游费用3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王阿姨返还旅游费用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