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东吴镇某村村民陈某将自家的一块地租给张某夫妇开办养猪场。但由于环境整治,镇政府不久前决定关停养猪场,拆除关联的棚屋,并给予一定的拆迁赔偿。
原本简单的拆迁事件,不料却引来了陈某和张某一场争夺战。
鄞州区司法局:
东吴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经过仔细询问,终于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承租方张某夫妇在原有场地基础上新搭建了棚屋,而租赁双方也曾签订协议,约定如遇拆迁,新搭棚屋的赔偿款双方各得一半。但镇农办与陈某在签订关停拆除养猪场协议时,只约定了支付给陈某的赔偿金额。因此,陈某与张某就之前约定各得一半赔偿金的条款发生了争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镇农办依据养猪场关停拆除协议,只需对陈某夫妇履行赔偿义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养猪场关停拆除协议的签订恰恰构成了陈某与张某之前约定的各得一半赔偿金条款的生效条件,因此两个合同并不存在冲突。同时双方的协议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须按约履行。
由于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对峙,已经没有办法心平气和坐下来沟通,于是人民调解员将他们分别安排在不同的办公室,先分别倾听双方的诉求,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再转达对方的想法,最后调解员提出一个经过整合的方案。
经过几番周折,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所获赔偿金双方各得一半。(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