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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让孩子们的"冬天"不再寒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28日 15:0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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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延伸

  推动社区矫正

  或许可以这样做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具体要如何突破,大家都在探索。上周,记者在鄞州区司法局采访时,社区矫正科科长余建明提出了几点自己的想法:

  一、根据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的特点,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目前至少按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50:1的比例配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设立审前调查、报到登记、矫正执行、教育管理、内勤档案等工作岗位。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按社区矫正人员20:1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司法警察编制。

  二、为整合现有资源,在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窗口。做到有专人值班,主要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谈话和法律文书的传递工作。并在中心内增设“集中教育室”和“心理咨询(辅导)室”,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和心理疏导,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对居住地须作出明确的解释,以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或漏管现象的发生。按照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习惯做法和部分地区有条件地开展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一般应为其户籍所在地。如矫正人员长期在外务工或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将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务工地暂时居住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时间必须一年以上,并具本人暂住证。(二)务工地暂住房或经常居住地的住房必须是自购房(包括其直系亲属的自购房)或是享受政府优扶的廉价租赁房。(三)必须有务工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的担保人,以加强监管。(四)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不准擅自改变居住地。

  四、提高专项经费标准,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量不但大增,且执法力度得到提升。现有的每年按社区矫正人员总数人均2000元(2004年标准)的专项经费标准已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开展,应至少提高到人均3000元标准,应根据实际监管要求逐年增加。

  五、采用政府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积极为社区矫人员提供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临时救助和法律服务;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发挥专业教育矫治作用;组建“三老”(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教师)志愿者和大学生“村官”助理志愿者队伍,建立专群结合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及早实行资源共享。目前,以地市或县区为界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对各自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衔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和规范,加上当前人口流动频繁,建立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各地社区矫正机构信息资源的共享势在必行。 (董小芳 王琼硕)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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