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住户家发生火灾,却引得楼下“发大水”,原本应该和睦相处的近邻,因为一场无妄之灾打起了官司。昨天,象山法院处理了这么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8月,租住在象山丹东街道某住宅楼四楼的康女士家发生了火灾。两个月之后,尚未从这场大火的阴影中走出的康女士,却又被楼下的邻居胡先生一纸诉状给告上了法院,同样成为被告的还有康女士的房东黄先生。
原来,康女士家的这场火火势不小,象山县消防大队当时接到火警后,一共派出了3辆消防车奔赴现场救援,动用多把消防水枪、耗费数个小时才最终把大火扑灭。灭火过程中大量的消防用水,渗透进胡先生家,不仅笔记本电脑、彩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全部浸湿损毁,连装潢也被泡得一塌糊涂,经济损失粗略估计达7万元左右。
胡先生认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黄先生和作为火灾直接责任人的康女士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黄先生和康女士显然对这种看法并不认同。黄先生表示,自己是房屋的主人,但房子出租给了康女士,自己没有占有使用,火灾也不是房屋本身的问题引起的,自己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康女士则强调,胡先生的损失是由消防水渗入室内造成的,自己并没有侵犯胡先生的财产权,所以,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经过详细的调查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由康女士赔偿胡先生经济损失68000余元,黄先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解释说,消防部门救火是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损害到胡先生的财产安全,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属于紧急避险,通俗地讲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紧急避险引起的责任应该最终由引起险情的人来承担。权威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是由于房屋使用的原因,引发了火灾,所以,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康女士被推定为引起险情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官也提醒说,假如房东没有对房屋的使用尽到管理监督的义务,则也有可能被视为引起险情的原因之一,因此在类似的案件中房东并非一律不承担责任。记者 张寅 通讯员 方宇强 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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