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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宁波新办企业要排污需买指标

老企业的初始排污权也将逐步有偿使用 想增加排污总量需交易获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20日 11:1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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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从明年开始,宁波市范围内的新办企业,或老企业扩建、改建新增排污总量的话,需要购买排污权指标了。

  根据明年1月起施行的《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从明年开始,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如果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其排污权必须通过交易有偿取得,“而老企业经过核定后获得的初次排污权也将逐步实施有偿使用。”市环保局相关专家表示。

  污染物名单目前四种

  何谓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交易则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其中,化学需氧量是水体受污染程度的主要指标之一。氨氮主要来源于人和动物的排泄物和工业污染。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产生于燃煤和石油产业,是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成因。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专家强调。

  分配不公可申请复核

  那老企业应该怎样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呢?“初始排污权指标是由环保部门核定、分配的。”其中,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县(市)、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不过,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并不实行平均主义。“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考虑环境容量、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水平、总量减排等的要求,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排污权的分配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各级环保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总量,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也就是说,不能超过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但可以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

  如果排污企业认为分配给它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不够,或对环保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企业还是不服的,也可就排污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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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