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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解决网络团购经营者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商品消费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交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办法》、《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意见》、《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团购网站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团购商品(服务)的供应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网络团购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处理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团购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
(二)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
(三)以网络团购为幌子,虚构内在的商品、服务,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消费者正在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实施其正常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
(六)采用其它欺诈手段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