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经营者应当将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原始数据、信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从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约定(合同),并应明确以下内容: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商品。禁止从事非法的、欺骗性的有奖促销活动。
第九条网络团购销售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退货、更换、修理(以下称为“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团购网站经营者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
第十条“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