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并扣记相应分值。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后,记20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记10分。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列入黑名单库。
第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网络团购交易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据约定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相关解释:
一、团购网站经营者属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团购商品(服务)的提供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团购网站经营者与团购商品(服务)的供应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二、团购商品的“三包”范围目录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