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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问题猛增 宁波出台相关办法明年1月施行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2-12-25 18:08:47

  第十一条换货时

  (一)严禁将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

  (二)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在“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等人为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发生商品修理的费用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三包”之列,但可以实行收费维修:

  (一)消费者未按经营者告知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正常使用、维护和保管而造成人为损坏的;

  (二)非“三包”责任者拆装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或有效票证的(但有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示的易耗品;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设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移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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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