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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城小区大屏幕公布欠费业主信息引争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28日 08:0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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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记者沈之蓥文/摄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