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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房屋出租将征"租赁税" 地税部门:宁波已施行多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22日 07:2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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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个人出租房屋

征收“综合税”

记者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由于出租房屋涉及的税项较多,计算起来较为繁琐,我市早已对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多个税种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目前征收标准为: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收入2万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超过2万元(含)的,税率为6%。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商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途房屋),月租金收入2万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超过2万元(含)的,税率为8%。例如,市民甲向外出租一套住宅,月租金为3000元,该笔收入需缴纳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在内的“综合税”:3000元×5%=150元。

个人出租非住宅

很难避税

正规店铺、厂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出租,这笔税款基本逃不掉。据介绍,承租方是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管理较规范,在支付租金后要索取正规发票作费用入账;即便是个体开店、办厂,根据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税款也容易查缴。不过,实际操作中,出租方往往会将这部分税款以调高租金方式转嫁给承租方。鉴于本市早已经对非住宅出租征税,因此,当前非住宅租金价格预计不会因“房屋租赁税”传言而发生波动。

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住房租赁,却鲜有缴税。“个人出租房屋缴税主要靠个人申报,一般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房屋租赁,很多只是私下订立合同,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税费来源难确定。除非承租人需要凭发票向单位报销部分房租费用,才会向房东提出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税,办理代开发票手续。”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称。记者 张璟璟 通讯员 杨树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