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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年货莫忘索取销售凭证
前几天,陈先生在鄞州一场年货展销会上购买一箱贵州醇礼盒(两瓶装),价格比商场优惠100元左右。在家放了两天后,他打开包装却发现礼盒中的两瓶酒,其中一瓶为空瓶。气愤的陈先生立马想到了退货,等他去展销会时,却发现展销会已经结束,参展商不知去向。于是,陈先生向姜山消保委分会投诉,但是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陈先生在购买该礼盒时,没有任何发票和凭证,口说无凭,无法帮助其维权,陈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鄞州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不管在何地、何时,采取何种形式,只要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票据。何况,发票是经营者向国家纳税的凭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展销会上选购商品时,切勿贪便宜盲目消费,应根据自己的需要谨慎选购。购物时需看清品牌、厂家、生产日期等内容。另外,为避免投诉无门,切记索要消费凭证。
记者 周雁 通讯员 楼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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