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久前,老程在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向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在2011年3月1日至11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介绍老程到货运企业工作的熟人和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供货公司门卫都证明老程和他儿子的确是该货运企业的员工。
仲裁委员会认为,按常理,驾驶员主要负责运输,装卸一般由装卸工负责,或驾驶员配合相关人员共同装卸。货运企业将运输、装卸都约定在《聘用驾驶员协议》中,明显具有分包性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聘用亲人一同完成货物装卸并不违反协议。另外,事故发生后,货运企业主动垫付医疗费,这不能排除是企业在尽公司应尽之责。再者,老家在安徽的老程搭乘的是前往江苏送货车,企业不能给出老程搭顺风车的事实证据。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在2011年3月1日至11月2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
笔者从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不少外来务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对法律不了解,加上找工作心切,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多。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要是员工有充分证据表明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的权益同样能得到保障。员工可向仲裁委提供工资条、工资发放签收条、工作牌(证)等证据,还可提供2至3名自己受伤时的证人证言等,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龚哲明 张水萍 范婷婷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