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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至3万元罚款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违反本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习生 龚晶晶 记者 吴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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