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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各种怪相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23日 12:2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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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金 萍 杨雯雯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跃,因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也大量进入法院。2012年,宁海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3073件,审理中出现了各种怪相。

李代桃僵,催讨困难

今年年初,30岁的宁海女子邬华(化名)莫名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成为了被告李海(化名)的妻子。

本案原告为陈某,其起诉要求李海和邬华共同归还20万元借款。但法院调查后发现,邬华的真实身份与陈某提供的并不一致,后经司法鉴定,证实借条上的签名和指纹确实并非邬华所留。

对此,原告陈某也大感意外。她说,她只知道李海有个妻子叫邬华,但每次借款时,邬华都未出现,而是由李海出面将写好的借条交给她,上面除了李海本人的签名还有邬华的签名和指纹,而她没有核实邬华的身份证信息。

现在,案件中最为关键的人物李海已下落不明,因为找不到被告,陈某只得撤诉。

提示:民间借贷案中,部分借款人在签名时将姓名写成谐音或故意写错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果债权人在借款时不仔细加以核对,往往会给以后的催讨带来诸多困难。

只出不进,10万元变成20万元

董林(化名)和王水(化名)是同村人,2009年10月,王水向董林借款10万元。今年2月,董林将王水告上宁海法院追讨欠款。

但王水称,董林提供的是已经作废的借条,去年11月,董林曾找到他,称原来的那张借条不慎遗失,要求他重新出具。因为两人过去关系很好,王水便重新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写了现在的日期。

但现在董林交给法院的借条却是他声称已“不慎遗失”的借条,所以,王水担心董林日后会拿着去年11月出具的借条再次将他告上法院。

董林最终承认了这一事实,王水亦当即归还了10万元借款。

提示:一次借贷出具多份借条的情况并不少见,大多因双方关系较好,在换据或者进行利息结算时,一方未拿回旧的借条,因此而留下隐患。

弄虚作假,偷鸡不成蚀把米

徐平(化名)办了一家工厂,然而,前些年,因经营不善,欠下不少债务。徐平名下有套房子,按照当时的市值能卖100万元左右,为了逃避债务,徐平动起了小脑筋。

徐平有个好朋友张某,2009年5月,徐平与张某商量,将自己的这套房子“卖”给了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两年后,徐平做生意赚到了钱,回来后将所欠债务还清。接着,他想把原先为逃债而假过户的房子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发现张某已“人间蒸发”,而那套房产也早已变更到他人名下。

徐平向宁海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年前的房屋买卖,但苦无证据,自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这真的应了那句老话:“偷鸡不成蚀把米”。

提示:一些借贷案件的当事人,经常会想各种办法以减少自己的债务负担,甚至不惜走歪路。法官因此提醒,自以为聪明的投机行为,往往成为套住自己的死结。

格式条款,留白造就“高利贷”温床

几年前,葛某开厂要购买机床,向邻居林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一份格式化的借条(横线处为手写部分):

借条

今向林某借款30000元(叁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则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王某 

2000年9月11日 

因葛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去年9月,林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追讨本金,并要求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

但葛某称,当时在借款上并未约定利息,借条中月利率部分是空白的,现在借条上1%的月利率肯定是葛某事后自己填上去的,因此,不愿意支付利息。

借条写于两年多前,已很难验证填写上去的利率的真假。但既然借条上白纸黑字写明了月利率,葛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约定利息,其的说法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提示:格式化的借条对于借款的双方都是较为方便的,但在这类借条上签字,应该着重留心双方未作约定的部分,不要留白,最好在空白处划上删除符号,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