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却认为,餐饮企业是不具备罚款这样的处罚权的,换言之,“浪费一碟罚10元”这句话在法理上是无效的。而在这件事中,消费者在餐饮单位的主要义务即是付款,消费者已经完成了她的主要义务。至于是否“光盘”,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约束。
不过,他也表示,如果餐饮企业宣传册中使用的字眼不是“罚”,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么顾客在阅读了相关告示和宣传册后进店消费,双方等同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一方违反规定,可以视同形成了违约金责任,另一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但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记者苏钧天实习生张修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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