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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逾2000人“醉驾入刑” 醉驾案件数仅次于盗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2日 07:1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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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近六成罪犯系深度醉酒

  根据相关规定,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在此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宁波中院的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醉驾”犯罪案件中,罪犯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120毫克的深度醉酒者达1112人,占全部罪犯比例接近六成。

  “有一起案件中,罪犯血液内的酒精含量居然高达每百毫升417毫克!真不知道他当时是怎么发动汽车的。”法官说。

  必须与深度醉酒数据同时解读的一个数据是,截至2012年年底,因为醉驾而最终被判缓刑的人数是982人,正好约占总人数的40%左右。

  两者的关系是什么?根据省高院对醉驾入刑案件量刑的指导意见,说得通俗点,如果醉驾者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超过了120mg/100ml,而且不存在其他的从轻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

  注意!

  全市13人醉驾超标电动车获刑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共有“醉驾”汽车案件1718件,占所有“醉驾”案件的91.04%,此外还有“醉驾”超标燃油助动车(即摩托车)案件156件。

  值得注意的是,有13起“醉驾”案件系罪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

  采访中,多位法官表示,虽然醉驾超标电动车案件数量较少,但其实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市民并不知道醉驾超标电动车属于犯罪。

  据悉,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高于20公里、总质量大于40公斤或者电池电压超过48伏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一旦醉酒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将按照醉驾机动车处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