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011年,法院经过调查了解,认为徐婆婆已尽到对养女的抚养义务,后来两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王阿姨也没能妥善照顾养母。因此,徐婆婆要求解除两人的收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考虑到老人年逾八十,双目失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需雇人照顾。法院认为徐婆婆要求王阿姨支付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王阿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养父遗产分割波澜再起
原以为事情就此平息,谁知去年,王阿姨以继承纠纷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养父的遗产。
王阿姨说,养父去世时,他那套房未作处分。虽然她和徐婆婆解除了养母女关系,但其自小由养父母抚养,依法对养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徐婆婆现居住房的一半归她。
对此,徐婆婆非常生气。她认为两人的收养关系已解除,王阿姨无权继承她家庭内的任何财产;且房子登记在她一人名下,不是丈夫的遗产。
前天,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爷爷在世时,徐婆婆与王阿姨的养母女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养父去世后,王阿姨依法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利。
虽然这套房登记在徐婆婆名下,但是在她和丈夫婚内通过房改房购得,应是两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徐婆婆作为配偶,和王阿姨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遗产。本应均等分配遗产份额,但考虑到徐婆婆的实际情况,她可以依法多分遗产。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徐婆婆的继承份额为60%,加上其自身所有的1/2,她享有房屋产权的五分之四,而王阿姨享有五分之一。记者 沈孙晖 通讯员 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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