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书面提出协商工资企业不得拒绝
条例草案还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具体协商时间和内容。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而且,除非出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的,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职工协商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商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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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去年10月底,全市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19154份,覆盖企业54797家,涉及职工239万余人。其中,公有制企业1098家,占已建工会企业的93.2%;非公有制企业53699家,占已建工会企业的85.5%。
全市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96分,覆盖企业4147家,涉及职工近18万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1629份,覆盖企业40048家,涉及职工82万多人。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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