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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中旬开始新年度镇海城镇居民医保缴费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06日 14:5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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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将进入新的医保年度,医保政策也有部分调整,将更加惠民。市民5月中旬起便可缴费续保。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四项变化。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取消原门诊起付标准100元,即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给予报销,三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30%、60%、45%;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医疗费不予报销;调整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将他们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调5个百分点;提高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调整后该部分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3%。

  工作人员提醒,新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期为5月15日至7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其中,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受理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30日(非工作日除外)。市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缴费续保手续,学生由学校统一进行办理。若有市民在此期间内漏报的,可在七月份统一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记者陈秋君 通讯员臻仁社)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