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人员 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医疗费发生数3000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医疗费发生数在25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特殊病种医疗费(医疗费发生数在25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类别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2万元(含) 2万元至4万元(含) 4万元至25万元(含)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支付30%;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支付60%;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支付45%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68%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 基金支付73%
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0%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 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 基金支付85%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进入第6个年头。今年9月起,居民医保将进入新的医保年度。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市政府最近再次调整了市区居民医保政策,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老年居民医保缴费财政补助提高500元
根据新政策,今年提高了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提高部分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
具体来说,2013年度市区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24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0元,财政补助提高500元;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由750元提高到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50元,财政补助提高200元;中小学生和6周岁以上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缴费标准由250元提高到3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变,财政补助提高50元;婴幼儿的缴费标准由800元提高到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0元,财政补助不变。
门诊医疗费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从201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门诊就医将不再设立起付标准。也就是说,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将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小李在学校参加了居民医保,一个年度内在西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看病花了500元(假定医疗费全部在医保范围内)。按目前政策,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每年度有一个起付标准。500元医疗费中前100元需要个人自负,剩下的400元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支付60%的标准,共支付240元,个人实际负担了100+160=260元。政策调整后,取消了门诊待遇支付的门槛线,小李的500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直接支付60%,即300元,个人实际负担200元,个人负担减轻了60元。
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
除门诊医疗“减负”外,从2013年9月1日起,医保基金支付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进一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同时,医保基金支付各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也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待遇基金支付比例也上调3个百分点。
举个例子:李大爷在市第一医院住院,年度内住院医疗费22万元(假定医疗费全部在医保范围内),按目前政策,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那么超出的2万元完全由个人负担,20万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46415元,个人承担53585元。这样,个人实际负担了53585+20000=73585元;政策调整后,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3个百分点,李大爷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67988元,个人实际负担52012元,个人负担减轻了21573元。
-相关链接
4类情况居民医保补办次月起生效
各类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内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
为了体现与正常参保缴费人员之间的公平,对补办参保人员设立了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但对以下4类情况下补办的,将不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医保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自中止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2.年度内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包括户籍转入我市的各类居民、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符合参保条件的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3.已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可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4.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可申请零星报销。
记者苏钧天通讯员任社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