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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房产赠与女儿 前妻要求履行告上法院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6月19日 10:3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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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宁法)当初离婚时,男子为补偿将房产赠与女儿,如今,前妻要求男子履行协议,将房产过户,却发生纠纷,为此,前妻将男子告上法院。近日,宁海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现年28岁的张女士,系宁海人。2008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比她大一岁的陈先生,两人同在宁波工作,很快就开始谈婚论嫁。为了结婚,两人决定先在郊区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子面积不大,总价需50万元,首付要求支付10万元。考虑到双方经济实力,陈先生拿出了3万元,剩余首付款均由女方支付。房产证中注明陈先生拥有产权30%。

2009年,两人登记结婚,2010年,他们有了一个女儿。

谁知,就在孩子出生没多久,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11年9月,张女士和陈先生去了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陈先生应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若涉及孩子教育、医疗费用则共同承担。后又签订了赠与协议,将陈先生所有的30%的房产无偿赠与出生不久的女儿。

陈先生离婚一个多月后就再婚了。

今年年初,张女士来到宁海法院,要求陈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将其所有的部分产权转让给自己的女儿。

庭前,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陈先生表示,原本自己确实是自愿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既然答应了就不会反悔,可是,现在女儿还太小,没有处分的能力,担心张女士再婚后会把房子卖了,女儿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要等到女儿成年后再过户。

张女士对此表示难以理解,认为既然赠与协议都签了,就必须履行协议,立即过户。

数次调解后,张女士决定去找律师咨询。

日前,张女士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表示自己愿意撤诉,不再要求陈先生过户房产给女儿;但同时,张女士再次起诉要求陈先生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及其它费用。

法官说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