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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应对策略(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6月29日 09:2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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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相关规定,杜绝违法出租

  [案例]

  去年春节过后,慈溪的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几个自称在一家公司打工的外地人,既没有与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也未到公安机关报备有关手续。半年后,警方找上门来。原来,这几个外地人组成了一个盗窃集团,在慈溪多地从事偷盗犯罪活动。警方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王某给予罚款500元处罚。此外,由于偷盗者实际只交了两个月的房租,还留下不少水电费用未结清。王某后悔不及,叹自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违法出租房屋,不但可能受到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而且,由于房屋本身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作为房主,千万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不但可能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会因此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规范使用租房,严禁擅自转租

  [案例]

  邱某把一套住房出租给贺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一年,房租每月120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房租及1800元水电费。合同签订后,贺某交清了租金和水电费。但入住仅两个月,贺某就将该房屋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转租给了胡某。邱某知道后,要求胡某离开租赁房屋,并单方面解除了其与贺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调换了门锁。贺某认为,邱某已将房屋租给自己,并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己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租和水电费,在租赁期内,房主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次承租人胡某搬出。贺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邱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交回房屋继续承租。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贺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亦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贺某之所以输官司,根本原因是其转租房屋事先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这一案例说明,合理、规范、依法使用房屋是承租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所谓合理使用,既包括不擅自转租,亦指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形成原因非常多,以上案例并不能涵盖全部,应对、化解房屋租赁纠纷的方式、方法亦不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但无论怎样,任何人只要涉足于房屋租凭,必须时刻保持法律意识,以此作为避免纠纷产生的“护身符”。

  记者董小军通讯员谢兼明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