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在淘宝网开了一家店铺,经营喷雾剂等商品。去年6月,蒋某以自己店铺的名义向某公司设在淘宝网的网店购买了一支喷雾剂,然后对该公司的网店进行了一番评价。其称这家公司乱收押金,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警告其他网友不要与该公司进行交易。这家公司知道后认为,蒋某捏造和虚构事实,恶意诋毁同行,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慈溪法院对此案作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蒋某在原告淘宝网店评论区澄清事实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蒋某与某公司经营同种产品,系竞争对手;蒋某在淘宝网上发表的评论系捏造、散布了虚假事实,蒋某在调解过程中也承认原告根本不存在乱收押金的情况,所售产品也无质量问题。因此,蒋某的行为损害了某公司的商誉,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约丹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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