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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工会发布有关通知 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7月06日 07:5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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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高温福利”有多少?》后续

昨天东南商报刊发了“‘烤’验下的权益 您的‘高温福利’有多少?”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宁波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和高温期间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工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送清凉、送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防暑降温和高温期间劳动保护工作集中行动。

怀孕女工不得在室内33℃以上场所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的标准。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各级工会将督促企业行政积极改善高温岗位的环境,并给高温岗位职工提供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等。

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记者 卢科霞 通讯员 周洁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