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下半年的一天,陆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北仑某公司门口时,与行人沈某发生碰撞,沈某受伤,并导致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陆某不拥有驾驶这种车辆的资格,因此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对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伤者沈某向法院起诉。同时他发现,该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冯某,因此,陆某和冯某都被列为被告,沈某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诉请,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冯某在接到法院的传票时一头雾水。他向法官说,这辆摩托车并非他购买,而是有人拿了他的身份证买了摩托车,后来又转手卖给了他人,虽多次转手,但从未办理过实际的登记手续,发生事故前,他也不知道名下有这辆车存在。冯某表示,自己既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不是出借人,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陆某在法庭上承认,这辆摩托车是一位朋友借给他使用的,自己确实不认识冯某。
[说法]
显然,陆某主张冯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意图在于减轻自己的责任,但陆某既然承认自己不认识冯某,可确定冯某不可能借摩托车给他,也不可能知道他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陆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沈某10万元,并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80%,其余20%有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原告沈某承担。
冯某虽然被法院判决无责任,但法官仍然提醒人们,个人的重要证件不要随意外借,应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有所了解,防止发生意外遭受不必要损失。
(北 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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