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赔偿依据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某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汽车出租公司的客运服务,双方也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那么,陈某打车途中受伤这一事实,便同时构成三个法律关系:客运合同、消费合同和侵权。
而汽车出租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该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前陈某经语音提示仍没系安全带。此外,驾驶员也应及时提醒劝导,并在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发车运营,所以法院对被告要求减轻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陈某作为客运服务中的消费者,他基于《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是一种请求权竞合关系:即在本案涉及多种请求权的情况下,原告只能选择其一申请赔偿。
所以,陈某有权选择行使基于《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8月9日,江东法院根据《消法》,判决该汽车出租公司赔偿陈某27万元。(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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