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石某驾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石块,造成车损。这笔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鄞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城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石某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1年4月8日晚,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鄞州区金峨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一石块,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损3万余元。保险公司根据石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随后,保险公司以某城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城管部门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该城管部门辩称,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持畅通系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而非城管的法定职责,即便是城管的职责,城管也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路上散落物,特别是在夜间。事发路段夜间有路灯照明,石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其疏忽大意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属城市道路,而且是在城区范围内,理应由城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经查证,该城管部门确系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了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石某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及道路管理人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该城管部门对石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000余元。(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刘志刚 尹璇)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