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官表示,微博作为即时交互平台,具有即时更新、无限转载、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用户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信息,即可推定其本意是希望该信息广泛传播,而转发正是信息传播扩散的最主要手段。
因此,处理这类纠纷,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且不用于营利,并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则一般不构成侵犯微博作者的著作权。除非原作者在微博中已明确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法官呼吁明确侵权认定标准
宁波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表示,由于著作权相关立法滞后,目前针对微博等新兴互联网信息传播手段导致的著作权侵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
比如,著作权法并未将非营利性的微博转发行为明确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参照适用。
这位负责人呼吁,应当从立法层面对微博等即时交互平台的信息分享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使社会公众在使用微博等进行交流互动时能够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有合理预期。
记者 戴巧泽 通讯员 贺磊 马宁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