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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案判决

宁波一公司擅自在微博转发他人照片赔了15000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21日 07:1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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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微博中的摄影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宁波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表示,由于著作权相关立法滞后,目前针对微博等新兴互联网信息传播手段导致的著作权侵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

  比如,著作权法并未将非营利性的微博转发行为明确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参照适用。这位负责人呼吁,应当从立法层面对微博等即时交互平台的信息分享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使社会公众在使用微博等进行交流互动时,能够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有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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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微博信息受法律保护?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并参与到微博互动中,由此,涉及微博用户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法官表示,对于微博使用者创作的图片类微博,绝大多数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这点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文字类微博,要确定微博文字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比如“我很开心”、“今天天气真好”等随手发的晒心情、晒生活的微博,并没有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过程或是独特思想,因此并不具有独创性,而经过作者字斟句酌创作的笑话、段子或是微小说、散文,能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过程,则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理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官表示,处理这类纠纷,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且不用于营利,并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则一般不构成侵犯微博作者的著作权。除非原作者在微博中已明确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法官建议微博用户应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不宜擅自转发,以免引起纠纷。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贺磊 马宁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