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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富梦”一朝击碎 余姚警方摧毁两个传销团伙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26日 06:4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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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传销的“外衣”

  据警方介绍,从上世纪90年代传销这一犯罪形式传入我国起,其形式不断演化。从参与者“趴地铺”、“吃大锅饭”进行“创业”,到如今以“纯资本”运作为噱头,披上“网络马甲”,挂上“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股权投资”等头衔,传销活动从传统的“拉人头”式传销方式逐渐向网络传销发展,他们通过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发展人员,攫取不法暴利。这些打着各类“旗号”的传销活动更具欺骗性,是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的重点。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传销的名目怎么换,要辨别其真面目,只需把握三个特征:

  第一,看其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传销的商品价格往往严重背离商品本身实际价值,有些传销组织提供的“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其所谓的“服务项目”也纯属虚构。

  第二,看其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

  第三,看其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就肯定是传销。

  据警方介绍,当前传销组织往往利用老式小区、拆迁空置房较多的区域或城乡接合部开展聚集型传销活动,且经常更换住址,与公安机关打“游击战”,试图逃避打击。而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则是一个娘胎里的双胞胎,虽然其手段更为隐秘,但其拉人入会、缴纳会费、发展下线的模式与传统传销并没有本质区别。警方希望广大市民主动举报发现的传销活动,警民合力,共同铲除传销“毒瘤”。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牛伟 刘凯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