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5年前周女士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5年后她和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是否“一纸定终生”?近日,海曙法院在审理一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遇到了上述问题。
女儿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家住江东的周女士今年48岁,2010年7月,她与海曙的一家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分别于当年和次年的7月底,向周女士发放了一年期贷款,两次借款金额均为15万元。周女士每月还款非常及时,仅仅在2012年7月26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有逾期现象。现周女士均已还清借款本息。
然而,今年3月,周女士的女儿小燕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跟信用社打起了官司,要求对方退赔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3.2万余元。小燕的理由是:母亲周女士早在2005年就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原来,2005年5月,周女士曾因邻里纠纷用水果刀将邻居刺伤。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认为周女士精神异常,故于2005年7月委托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最后鉴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5年前的精神鉴定书成争议焦点
那么,2005年7月的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是否能影响5年后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呢?
原告周女士和其代理人小燕认为,周女士于2005年7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病历证明她在2010年10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疗,由此可见周女士在五年多来精神状态一直不正常,因此她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自然无效。
图片新闻 | ||||||||||||
|
||||||||||||
|